联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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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西南协作区技工院校 校企合作联盟章程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8〕94号)及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闽东北、闽西南两个协同发展区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闽西南协同发展区五市关于加快推进协同发展区建设的意见》、《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推进技工院校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19〕180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8〕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建设知识性、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秉承服务地方产业、行业、企业的原则,充分发挥技工学校人才培养主力军的作用,强化校企合作、校企融合,在各方自愿加入的前提下,组建“闽西南协作区技工院校校企合作联盟”,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闽西南协作区技工院校校企合作联盟。(英文名称: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Alliance of Technical Colleges in Southwestern Fujian Province.英文缩写:SCATCSFP,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性质:在闽西南协作区各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指导下,由厦门技师学院发起,主要由具有代表性的闽西南协作区技工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教科研机构等按照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组成的跨行业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联盟宗旨:搭建产业互补、项目互动、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平台,充分发挥行业、企业、院校各自优势,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双元育人,扩大职业教育社会认知度,提升技工院校校企合作的深度和广度,提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集合度和准确度,提升区域内技工院校的办学质量,提升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社会责任感和积极性。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技能人才联合培养:

(一)新型学徒制。适应我国技能人才培养新形势要求,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以在职职工为培养对象,在企业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培训制度。
(二)招工招生(冠名班、订单班)。联盟成员协商确定技能人才培养项目,按照联盟企业需求的岗位进行学修,共同安排招生招工计划,共同制定招生招工方案,共同组织招生招工及人才培养。
(三)专业建设。联盟成员针对产业或行业领域的岗位结构和技能要求,从人才培养定位、课程建设、资源开发、教师培养等方面共同完成专业规划,满足区域、行业和企业技能人才需求。联盟成员间通过互相学习和借鉴专业设置、课程开发、教学管理、课堂授课等方面成熟经验,发挥技工院校现有专业优势,通过联盟院校与企业间的深度校企合作,培育具有区域特色的优势专业。
(四)课程建设。联盟成员围绕培养高技能人才的综合职业能力为目标,共同组建课程开发团队,共同按一体化教学要求,制定课程标准,形成课程体系。采用工学交替的形式,真正做到联盟院校与企业的有机结合及人才培养过程的“学中做”与“做中学”。

第五条

共组师资队伍。联盟成员间通过人员互聘共组、资源互融共建、技术互补共助、效益互享共赢等方式,共同完成师资队伍的建设与培养,探索建立联盟成员师资信息库和师资培训基地,提升师资队伍整体素质。

第六条

共建实训基地:

(一)引企入校。联盟院校利用场地、设备等生产要素,引进联盟企业共同建立生产服务型实训基地、学习型工厂或培训实体,校企共同管理,提供真实生产环境,将生产服务与人才培养有机融合。

(二)共建“校中厂”、“厂中校”。联盟成员以场地、设备、技术、原料等作为投入,合作共建兼具实践教学功能与生产功能的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实现“校中厂”、“厂中校”的人才培养环境。

第七条 

实现资源共享。联盟成员通过优势共享的原则,实现资源的开放共享与共同进步,探索合作共建新型教育资源。

第八条 

共筑交流平台。联盟成员单位通过开展调研、考察、政策研究、学术交流等各项协作活动,促进各成员间的对话与协作,为技工院校的技能人才培养企业的转型升级提供指导、交流。

第九条 

搭建双创平台联盟成员合作搭建创新创业平台,聚拢各方资源,通过资源互补、信息互通、项目共育,提升技能人才的创新创业能力。

第十条 

产学研合作。发挥联盟成员各自优势,对联盟内有前景的科研课题产业项目进行科技攻关、技术开发和技术指导,做好区域的技术推广转化工作,扩大服务社会的影响力。

第十一条 

共评办学质量。联盟成员围绕毕业生就业状况、人才培养质量、社会服务三大评价内容,共同制定评价标准,采用交叉或共同评价的方式,对上述三大评价内容开展质量评价工作,以达到取长补短、你追我赶共同进步的目的。


第三章 成员 

第十二条 成员构成:闽西南协作区域内,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技工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教科研机构等,吸纳部分协作区外的技工院校加入。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支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并愿意为联盟的工作和发展作出努力与贡献;

(四)单位成员须是在国家工商、民政等部门注册的具备独立行为能力的合法主体。

第十四条 

入盟程序:填写并提交《闽西南协作区技工院校校企合作联盟入盟申请表》(见附件1),由联盟秘书处核准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入盟。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二)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盟自愿、退盟自由。

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成员退盟应书面通知本联盟。

第十八条 

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联盟理事会设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长单位原则上为联盟发起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原则上由闽西南协作区代表性的技工院校及企业单位组成,常务理事单位原则上由闽西南协作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技工院校及企业单位组成),原则上由技工院校与企业单位比例各半组成,副理事长及常务理事单位总数控制在20个以内,联盟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各专业集群可根据需要成立分盟。

第二十条 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增减,增减单位由联盟秘书处提出,并提交联盟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长原则上由联盟发起校主要领导担任,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原则上由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领导担任。理事会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推荐1-2名代表担任。理事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的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联盟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制定实施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联盟理事会做年度工作报告;

(四)主持联盟的日常工作。

二十三 副理事长的职责是协助理事长做好有关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或常务理事会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在召开理事会期间,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会议。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权利。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重大问题须经与会的半数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有效决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选举产生和撤消联盟所设的工作机构;

(三)研究制定联盟的工作计划;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制订联盟规章制度;

(六)审议通过联盟理事或常务理事提出的议案;

(七)审议和决定联盟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其职责是:

(一)执行联盟理事会决议;

(二)实施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理事会提交议案;

(四)审议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五)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六)讨论和决定联盟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为联盟理事大会及其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常设在厦门技师学院,由该校安排专人负责日常运转,各成员单位指派专人为秘书处成员。其职责是:

(一)筹备组织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并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二)负责联盟工作方案的落实;

(三)收集、发布成员单位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等;

(四)负责联盟的宣传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联盟的联络工作;

(六)处理与联盟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联盟秘书长原则上由牵头校领导担任,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联盟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进展情况;

(二)提名副秘书长并报理事会审议;

(三)召集主持联盟理事会会议;

(四)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参加各种重大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联盟成员间开展具体合作项目,由成员双方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联盟成员协商后通过并执行。

 本章程如需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后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联盟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